知识产权贯标网

咨询热线:13923898645
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政府补贴资助 » 各大部委资助项目 » 海外高层次人才创业资助前期补贴资助
联系我们

知识产权贯标网

联系人:肖顾问

手  机:13923898645

邮  箱:919101609@qq.com

网  址:www.zscqrz.com

地  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十道深圳湾科技生态园五栋

海外高层次人才创业资助前期补贴资助

文章出处:网责任编辑:作者:人气:3236 发表时间:2015-12-02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吸引和扶持留学人员来深创业,加强对深圳市留学人员创业前期费用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的管理,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 支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的意见》(人社部发〔2011〕23号)和深圳市政府《关于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创业的若干规定》(深府〔2000〕70号)的有关 规定,制定本办法。(申报系统将于2015年11月11日开始受理申请,至2016年2月26日截止受理)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补贴资金的申请、评审、拨付与管理。

  补贴资金是指市政府每年从财政预算中安排用于支持留学生来深创业和留学人员企业创新发展环境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补贴资金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无偿资助留学人员来深创业和留学人员企业创新发展环境建设。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在补贴资金管理方面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编制补贴资金年度预算、年度资金收支计划,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编制并发布补贴资金年度资助申报指南。

  (三)组织对申请单位的项目评审、实地考察和社会公示。

  (四)会同市财政部门下达补贴资金使用计划。

  (五)编制补贴资金年度决算。

  (六)负责补贴资金使用的管理与监督,组织项目验收,开展项目绩效评估。

  (七)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补贴资金有关管理细则和操作规程。

  市外国专家局(以下简称市外专局)具体负责补贴资金的管理和实施。

  第五条  市财政部门在补贴资金的管理方面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审核补贴资金年度预算、年度资金收支计划,审查补贴资金年度决算。

  (二)会同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下达补贴资金使用计划,办理补贴资金拨款。

  (三)监督检查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负责补贴资金使用整体绩效检查评价。

  (四)参与制定补贴资金有关管理细则和操作规程。

  第六条  各区人力资源部门在补贴资金的管理方面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理资助申请,对申报单位进行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

  (二)协助市外专局开展项目实地考察。

  (四)组织对获资助单位的中期验收。

  (五)配合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市财政部门组织获资助单位开展绩效评估和绩效检查评价。

  第二章  资助计划、范围和标准金额:

  第七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根据市政府引进海外人才工作目标,编制留学人员创业前期费用补贴资金年度预算,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后制定年度资金收支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补贴资金资助范围:

  (一)留学人员来深圳市创业资助(以下简称创业资助)。

  (二)留学人员企业创新发展环境建设资助,主要包括完善留学生创业园公共服务项目、留学人员创业(就业)培训项目以及参加与引进留学人员相关的展会项目(包括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大会、北美留交会、广州留交会等)。

  (三)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创业资助标准分为三个等级:一等资助50万元,二等资助25万元,三等资助15万元。

  第十条  补贴资金的80%以上应当用于创业资助,且原则上用于一等资助的补贴资金不低于创业资助资金总额的50%。

  第十一条  留学人员及其所在企业只能获得一次创业资助。

  第十二条  留学人员企业创新发展环境建设项目资助标准,根据实际申报情况及补贴资金安排情况确定,每个项目不超过100万元;确需超过的,应报市政府批准。

  第三章  资助对象和申报条件

  第十三条  申请创业资助主体是来深创业的留学人员。一个企业有两名以上留学人员的,可以团队形式申请。

  第十四条  留学人员申请创业资助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获得市外专局颁发的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资格证明》,同时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深圳市海外留学人才居住证》或《深圳市居住证》。

  (二)担任所在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管理人员(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或技术负责人(技术总监以上职务)。

  (三)申请人为个人的,出资至少30万元或持有公司股份(含技术入股,下同)及海内外跟进的风险投资占企业注册资本的30%以上;申请人为团队 的,2人团队持有公司股份占企业注册资本的40%以上,3人以上团队持有公司股份占企业注册资本的50%以上;申请人出资额不少于受资助额度的2倍。

  (四)所在企业属我市重点扶持和发展的产业。

  (五)所在企业具有与申报项目相符的场地、研发设备和人员情况,且经营正常。

  创业资助申请应当在申请人所在企业注册成立的6至36个月内提出。

  第十五条  具备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基本条件的留学人员,可以按照下列规定申请不同等级的创业资助:

  (一)申报一等资助者,在国(境)外取得博士学位或在国(境)外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1年以上,或属于《关于在留学人才引进工作中界定海外高层次 留学人才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5〕25号)规定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范围,具有在国(境)外5年以上学习或工作经历,其所在企业注册资本100 万元以上,具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经专家评定所申报项目技术先进、可行,有重大突破。

  (二)申报二等资助者,在国(境)外取得硕士学位或为访问学者,具有在国(境)外3年以上学习或工作经历,其所在企业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经专家评定所申报项目技术先进、可行,有一定创新。

  (三)申报三等资助者,在国(境)外取得学士以上学位或为访问学者,具有在国(境)外1年以上学习或工作经历,经专家评定所申报项目技术有一定先进性和可行性。

  持有重要发明专利技术或专有技术来深自主创业或为深圳急需的具有特殊专长的留学人员,可不受学历、经历等条件限制。

  第十六条  申请创业资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

  (一)资助项目的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二)申请人或所在单位因违法行为,正在被执法部门查处的。

  (三)申请人所在单位有恶意欠薪、拖欠债务等严重失信行为的。

  (四)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十七条  留学生创业园完善留学生创业园所需设备、软件或服务,以及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留学人员创业(就业)培训、参加与引进留学人员相关的展会项目,可申报留学人员企业创新发展环境建设项目资助。

  每个园区一年只能申请一个项目。

  第四章  资助申报和审批流程

  第十八条  申请创业资助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

  (六)商业计划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七)科研项目或成果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八)专利、著作权证书或知识产权承诺书。

  (九)留学人员简历。

  上述材料凡复印材料均须验原件。

  第十九条  创业资助每年申报评审一次。

  第二十条  创业资助按下列程序进行申报和审批:

  (一)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交本办法规定的材料。留学人员企业在本市、区留学生创业园内的向受委托的辖区留学生创业园提出申请,留学生创业园外的企业直接向所属辖区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二)直接向区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申请的,由区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进行初审,出具审核意见后报市外专局;向受委托的留学生创业园提出申请的,由留学生创业园提出考察推荐意见,经区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审核后报市外专局。

  (三)市外专局汇总申请材料,召开项目评审说明会,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出具专家评审结论。项目评审办法另行制定。

  (四)市外专局根据专家评审结论,组织进行实地考察,拟定创业资助名单,报市财政部门复核。

  (五)市外专局在媒体公示创业资助名单,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市外专局会同区人力资源部门予以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

  (六)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下达补贴资金使用计划。

  (七)市外专局与获资助留学人员及其所在单位签订《深圳市留学人员创业前期费用补贴资金使用合同书》。合同书的内容应当包括资助金额、资助款用途、绩效评估事项以及违约责任等。

  (八)创业资助资金由市财政部门按照市政府批复的支出计划一次性下达市人力资源保障局,由市人力资源保障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要求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二十一条  市外专局在一年内分两次将资助款拨给申请人所在企业。第一笔资助款发放6个月后,由区人力资源部门组织对获资助单位的资助款使用情况、企业及项目发展状况进行中期验收和实地考察,验收结果作为第二笔资助款项的发放依据。

  第二十二条  留学人员企业创新发展环境建设项目资助按下列程序进行申报和审批:

  (一)留学生创业园和中介服务机构向市外专局提出申请,提交项目建议书。

  (二)市外专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三)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根据申请立项及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拟定补贴资金使用计划,报市财政部门复核。

  (四)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下达补贴资金使用计划。

  (五)市外专局与获资助单位签订《深圳市留学人员创业前期费用补贴资金使用合同书》。合同书的内容应当包括资助金额、资助款用途、绩效评估事项以及违约责任等。资助款用于购买仪器设备或软件属政府采购范围的,合同书内应包括政府采购计划。

  (六)获资助单位在指定银行开立监管专户,市财政部门直接拨付资金至监管专户。

  第五章  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

  第二十三条  创业资助使用范围是:

  (一)留学人员参加国内、国际学术交流或展会费用。

  (二)购置科研材料、科研设备等。

  (三)留学人员所在企业房租、水电费、物业管理费。

  (四)留学人员差旅费。

  创业资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十四条  留学生企业创新发展环境建设项目资金应按照申报的项目用途使用。

  第二十五条  留学生企业创新发展环境建设项目资金监管专户实行专款专用。市外专局会同监管银行,对资金使用单位提出用款的申请进行审查,发现超出合同书规定使用资金或改变资金用途的,可授权监管银行拒付。

  第二十六条  留学人员创业(就业)培训项目及参加市政府批准的展会项目应委托中介机构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2年11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1年度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的创业前期费用补贴资助参照本办法执行。

相关资讯